1 2 3 4
政策法规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年03月01日 08:53 来源: 作者:实验室管理科 最后编辑:实验室管理科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0〕74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附件1)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2.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附件2)中的爆炸品;

3.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3)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4.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附件4)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附件5);

6.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附件6)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指除“管制类”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及生产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为了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审批、许可证的办理与采购;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化学废弃物,协助处理无法按常规方式处置的特殊化学废弃物;负责学校危险品仓库、废弃物中转站的运行管理。

2.安全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管制类”化学品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管理。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2.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上报主管部门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7.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 “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从学校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合格供应商(含物资采购平台协议供应商)处购买,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存。

第八条  “管制类”化学品由实验室负责人填写购买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审核,安全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情况制定学期采购计划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准购证后统一实施采购,按需领用,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1.因教学科研工作确实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含压缩气体)时,必须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安全保卫处审批,由学校统一向公安机关申办《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并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私下违规采购和运输。在提交采购申请的时候必须一并提交使用用量进度计划,原则上必须当次用完,不能用完的要提交处置方案,对剩余的须进行低毒或者无毒化处置。

2.易制毒化学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协助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合法证明复印件后购买,并在购买后五日内,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及时登记入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管制类”化学品严格按照学期初计划予以发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信、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二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原则上控制为一周使用量或遵从上级要求),减少安全隐患。学期末没有使用及剩余的“管制类”化学品登记后统一交由学校危险药品库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用申请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保管遵循以下原则:

1.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Sheet,英文简称MSDS)。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2.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3.实验室无符合存储剧毒化学品条件的,可设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4.科学合理存放危险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不得叠放、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存、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和避光;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设施。

5.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大量存放酒精、无水乙醇等易燃易爆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标签必须清晰、完整,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危险废弃物处置。

7.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必须满足防爆要求,禁止使用无霜型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

8.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递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9.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上报。

10.危险化学品有存储期要求的应严格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

1.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2.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次性登记。

3.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4.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  废弃物中转站定期开放,接收实验废弃物。中转站附近严禁明火,实施24小时监控并接入安全保卫处监控中心。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特殊化学废弃物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研究处置。

第十九条  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废液、废渣、粉尘等如有利用价值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收集(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及时送到学校废弃物中转站,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称量、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之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排放,但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置厂家处置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

第二十六条  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含这两类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须经安全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双人)送学校危险品仓库暂存,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必须集中收缴、存储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2《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5《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

品种目录(2013年版)》

6《医疗用毒性要品目录》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0年9月9日

 

应用管理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