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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年03月01日 09:02 来源: 作者:实验室管理科 最后编辑:实验室管理科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2〕89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环保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安全环保管理主体责任,增强实验室人员安全环保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校长办公会会讨论通过《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2年8月4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机制,提高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能力和水平,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适用人员包括学校各级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教师、学生、短期访问人员及外单位临时来校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实验室安全、绿色、高效运行。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并落实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与安全环保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定实验室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等。

第二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人员四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责任体系。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全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联系)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二)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负责人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二级单位须配备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环保工 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所有实验人员对实验室及自身的安全负有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研究、部署、 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和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精神和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执行。

(二)制定完善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规划,检查监督二级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

(三)负责统筹做好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等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场所的安全风险条件论证。

(五)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落实安全准入制,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实验室开展专业性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七)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问题处理、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工作。

(八)组织开展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考核评价。

(九)负责校内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及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校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签订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负有支持、监督与管理职责。其中:纪委办公室应将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纳入学校巡察和监督检查范畴;人力资源保障处应将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与教职工岗位聘任、职称职级评定、考核与奖惩等相挂钩;教务处、学生工 作部(处)应将实验室安全环保纳入本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范畴;教务处、科技处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经费保障与落实;安全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后勤保障处、左家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纳入相关楼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及水电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和落实学校及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精神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制定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部署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

(三)组织制定具有学科、专业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四)全面辩识、精准管控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活动,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六)组建专业化检查队伍,制定针对学科特点的检查内容,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和隐患整改。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八)负责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报送和警示教育,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

(三)参与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宣传教育、安全环保考试与应急演练等,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四)参与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以及实验室安全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每间实验室须明确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验室相关管理规范(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仪器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应急预案和安全值日制度等)。

(二)建立并定期更新实验室危险源台帐(包括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实验动物等),加强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规范化管理。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设施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报送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

(四)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仪器设备操作、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五)负责实验室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安全档案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六)做好实验室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对所在实验室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织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等活动,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实验室安全环保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二)遵守实验室安全环保各项规章制度,熟知实验室各类危险源,掌握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 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做好个人防护,根据实验性质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手套、口罩、防毒面具和各类防护衣、帽、裤、靴等)。

(四)实验过程中须在岗值守,进行高危实验时至少2人在场,开展过夜实验应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五)每天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要全面检查水、电、气、门窗等,并做好记录。

第三  教育培训及准入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培训体系。

(一)学校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环保考试,严格落实准入制,未通过考试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同时,本科生、研究生不得进入选课、开题环节,新进教职工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二级单位要建立全覆盖的安全环保教育与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工入职培训及教职工继续教育中增加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内容, 并存档备案。

二级单位须结合学科特色和专业特点,开展专业性更强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可以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

(三)教学实验室要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 进行实验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科研实验室要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

第四  危险源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辐射等危险源管理,实行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和处置等环节全过程管控。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化学品严格分类、分区域整理放置,张贴化学品清单,建立化学品动态使用台账。严格控制室内危险化学品存储量,严禁私自购买、转让、接收、处置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管控化学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存储与使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需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备案。

(二)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选择具有生产资质厂商的合格产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按照规范流程操作,对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设备和相关人员证书应在有效使用时间内。

(三)气瓶安全。合理控制气瓶数量,确保气瓶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气瓶有效、合理固定,气体管路连接正确、标识清晰,管路材质合理,无破损、老化现象。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得混放。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供货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配送,确保所提供压力容器的安全,并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气体性质正确 摆放、规范操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向供货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四)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要求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撤销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除了要将实验室安全环保设施与实验室的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外,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与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有合格证明。实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吉林省实验动物专业技能培训记录卡》。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实验过程中要充分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建立详细的实验动物购买、使用和处置等台账。

(五)辐射安全。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 示设施的建设和辐射装置、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工作,放射性废弃物按照环保部门规定进行处置。涉辐人员须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六)仪器设备安全。加强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转、通风橱等仪器设备采购、安装、使用等环节管理,仪器设备及其配套的安全设施有专人保管,定期维护,做好相关记录。开展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危险性实验,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张贴上墙、严格遵照执行,且须有两人在场。对于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长期不断电的仪器设备,须履行报备手续,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性能完好,不带病上岗,不超期使用。加强日常安全巡查(每日至少1次),做好巡查维保记录。

(七)危险废物安全。实验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原则,实验室危险废物遵循“废液(含第1次洗液)入桶、空瓶入箱和化学污染物入桶(实验室防火垃圾桶)”原则严格分类收集,化学污染物相互接触有可能发生反应的须采取有效处理后,分开存放,由学校统一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化学污染物内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和化学品。通风橱须配备废气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无通风橱的实验 室,不得开展化学实验。

(八)水电安全。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 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电源电线私拉乱接,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配电柜(箱)等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化学品、气瓶、高温设备和易 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电路 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取得由安全保卫处核发的《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卫生环境。实验室应保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公共走廊、紧急通道保持畅通。实验完毕及时清理台面,物品及时归位,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杂物。不在实验室睡觉过夜,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关闭水电气和门窗等。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 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气体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标明实验室安全等级、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 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  安全环保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环保检查 体系,实行二级单位“月查”、实验室负责人“周查”、实验人员“日查”制度。

(一)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环保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并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

(二)学期期初、期末、重大节日以及重要活动等关键时间节点,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实验室安全巡查。

(三)二级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覆盖本单位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环保检查,且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参加。建立隐患台账,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按时 整改到位,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及有关人员予以相应 处理。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同时,监督实验室“日查”、“周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环保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所有实验室须建立安全值日制度及自查台账。实验人员严格做到每日“三查”:开展实验前,检查实验室环境卫生状况并做好相关清洁整理工作;实验过程中,注意各类危险源状况和实验操作的规范性;最后离开实验室前,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做好值班记录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办法》要求,明确各级各类实验室的检查内容、重点和频次,制定专业 化的检查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与隐患整改实施管理办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扣分,对实验室及有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公布检查情况和人员处理情况。

第六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指导性的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压紧压实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主体责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实验室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造成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严肃问责追责。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相应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吉农院院发201812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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