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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环保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13:56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实验室管理科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2〕91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环保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增强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吉林省以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校长办公会通过了《实验室安全环保奖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2年8月4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实验室安全环保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增强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2〕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贯穿到全部环节。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因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 称“实验室”)。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 室的教师、学生、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外单位临时来校从事实验的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责对象和种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对象

(一)责任单位

1.发生事故的学院(单位)、实验室;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部门。

(二)相关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当直接责任

人为学生时其导师一并视同为直接责任人;

2.实验室责任人,指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等;

3.二级单位责任人,指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

4.二级单位第一责任人,指主要党政领导;

5.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行政、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两类。

(一)行政、纪律处分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其他处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封停实验室;取消评奖评优资格;限制或暂停科研项目申报,年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等。

以上责任追究种类视情况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章 安全环保隐患与事故分级

第七条 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一)实验过程中无人在岗值守(涉及经报备的长期不断电设备,振荡器、磁力搅拌器、培养箱等具备自动、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性能的设备除外);

(二)未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三)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未经立项审批私自施工,房屋结构、水电线路、消防设施等私自改造;

(四)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储量超标,危险化学品总量超过100L或100kg,或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超过50L或50kg(按50平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察);

(五)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未按要求存储在专用存储柜,未落实双人双锁,未建立使用台帐或账物不符;

(六)实验室气瓶超过检测有效期或超过使用寿命,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混放;

(七)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证,或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八)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不具备相应的安 全等级资质;

(九)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不服从或不配合,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十)其他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般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

4)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5)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6)未经安全评估、论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实施实验室项目建设。

7)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中等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3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严重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5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人(含)以上重伤或死亡,或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九条 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一)对责任教职工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 评处理或警告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责令作出书 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

(二)对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责令实验室暂停实验,限期整改到位,经责任单位验收合格、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查通过后, 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责任教职工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评奖评优;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对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封停实验室不少于 1 周,责令 进行整改,经责任单位验收合格,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中等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责任教职工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 室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1年;限制科研项目申报。

(二)对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封停实验室不少于2周,责令进行整改,经责任单位验收合格,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责任教职工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记过、降低岗位或撤职处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2 年,限制科研项目申报。

(二)对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不少于3周,责令进行整改,经责任单位验收合格,报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责任教职工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3 年;暂停科研项目申报。

(二)对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无限期封停事故课题组负责的 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责任单位验收合格,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 员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奖资 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一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中等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中等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中等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中等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十五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八条 对于拒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五章 追责程序和权限

第十九条 追责程序的启动

(一)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责任人应积极消除隐患,将隐患整改情况、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事故情况报告》,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报送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隐患整改,收到《事故情况报告》后进行复查。

(二)发生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天内报送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三)发生严重及以上级别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发生事故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5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 15 天。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事故情况报告》,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第二十条 追责方式的权限

(一)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对个人追责为书面检查的,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实验室执行。

(二)追责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由人力资源保障处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 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三)追责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计划财务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四)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五)年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交学校组织部、人力资源保障处处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追责程序及实施

(一)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方式。

(二)发生一般和中等事故

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 事故级别等,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方式。

(三)发生严重和重大事故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情况,研究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方式。

第二十二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如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二十四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考评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进行考 评,对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将考评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任、晋职晋级、考核奖励,以及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情形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免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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