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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8:47 来源:实验室管理科 作者: 最后编辑:实验室管理科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3〕82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校长办公会通过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3年12月26日     BFA0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科发资〔2022〕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以“合理配置、专管共享、有偿使用、全面开放”为理念,在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共享配套条件的同时,逐步完善管理、运行和考核体系,实现共享数据自动化采集,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合理配置、合理规划和使用效益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服务于教学、科研,单价为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价值超过3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四条 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鼓励单价或成套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实施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教学、科技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保障处、计划财务处、信息化管理中心、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统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决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预算管理决策,维修维护基金项目审批;

(五)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规划、建设、维护、人员培训及平台的运行管理,指导二级单位共享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监督;

(三)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四)组建仪器设备咨询与鉴定专家组为学校大型仪器申购、平台建设、设备负荷评价、收费标准审议、共享效益评价及设备维修管理、设备功能开发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五)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审核与备案;

(六)组织开展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维修基金评定、论证专家组织及测试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组的组建、临聘人员的管理;

(三)做好本单位大型共享仪器设备的场地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维护;

(四)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器设备测试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服务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价自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单元和服务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负责完善学校共享平台上的相关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负责统计设备使用时间和核算收费额等工作。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展示、设备查询、网络预约、实时监控、统计报表、网络结算等功能,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共享平台面向学校教师开放,在满足校内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  

(一)校级共享平台。以实验检测中心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为主要支撑,建设校级共享平台,面向校内外开展服务。探索建立以实验检测中心为主要载体、以其他省部级等平台为重要补充的“1+N”共享平台建设模式。

(二)院级共享平台。由二级单位整合所属大型仪器设备资源,适当集中通用性强的大型仪器设备,建设院级共享平台,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及配套设施:

(一)凡符合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界定范围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全部纳入学校共享服务平台。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不具有通用性的仪器设备可由仪器负责人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经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后可暂不纳入共享平台。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提供相对独立的大型仪器共享场地,有充足的水、电能源供应及配套措施。

(三)各二级单位负责指定较高水平的专职专业人员为仪器负责人,负责仪器的日常管理,不得无故拒绝用户正当的测试要求;及时整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单位报送相关机组名单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对除仪器负责人外的自测用户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授权相关组织用户培训,校内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进行自主测试;对于送样的测试须由仪器负责人进行操作;精密仪器或者单价在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须必须由专业仪器负责人进行共享操作。

第十四条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生故障,使用人应及时与仪器负责人联系,以便机组修复。发生较大故障时,仪器责任人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汇报,如实写出详细报告,由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故障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给出初步处理建议,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不得外借,不得违规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否则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出现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现象,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经专家论证批准后可降档次使用。对无法使用且达到报废标准的,按照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办理。

第四章  预约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实行预约机制。各类人员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时,需通过共享平台进行预约,实验室人员及所属学院教师享有优先预约权。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实行全时段预约机制。原则上实现全天24小时接受预约,用户可通过共享平台查询仪器设备的现状和空闲机时,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预约时段的选择。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实行预约信用制度,每次预约成功的测试均生成网上记录。凡迟到、超时、爽约、未反馈系统使用信息的用户,将由仪器负责人员对违约情况进行处置,情况严重的直至取消平台预约权限。

第二十条  仪器负责人不得无故拒绝预约成功的测试,经核实后按每次扣除应发测试补贴和单位维修金额的各5%,情况严重的将调剂共享设备到其他单位委托管理。

第五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共享,提高大型仪器使用效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合理计算材料、消耗、水、电、人力等运行费用,制定每台设备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确定后,报大仪共享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偿服务收入全部进入收费专用账户,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收入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成本、维修维护、实验室建设和小型配套设备购置、培训及绩效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参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作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利的工具,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账户,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收入。如违反本条规定,将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稽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开放共享程度、使用维修记录、设备完好率等进行现场督导核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开放效果进行分类、定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使用人)自查、院级单位复核与自评、学校组织专家核查等三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价范围及分类是:

(一)对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使用一年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

(二)对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且使用一年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

(三)对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且使用一年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二级单位自主安排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定期向全校公布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价情况。将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水平和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对不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瞒报漏报,不及时开放预约,无故推诿和阻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态度差,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并进行相应追责;禁止其新购同类仪器设备或将有关仪器设备调剂至有需求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绩效突出的单位,可作为相关单位今后仪器设备购置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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