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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8:59 来源:实验室管理科 作者: 最后编辑:实验室管理科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3〕85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 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预防事故发生,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危害,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防控,校长办公会通过了《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3年12月26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预防事故发生,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危害,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不同实验室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的差异,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汇总实验室分类分级情况,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为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房间)根据学科类型进行分类,审核确认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确定结果报学校备案。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在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制定相应的细化管理措施,并将认定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上级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和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生化类、特种设备类、机电类、其他类等5类实验室。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以及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

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民用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以及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规范化收集与处置。

(二)生物/生化类实验室

生物/生化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

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研究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实验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建立实验动物购买、使用和处置等台账。

(三)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特种设备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仪器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 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的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

管理重点是:根据设备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维护保养,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是指主要涉及机械、电气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管理重点是:高温、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五)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

主要危险源有: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

管理重点是:规范用水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存放或实验时所使用试剂耗材、仪器设备、操作过程(检测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风险的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度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安全风险分级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  安全风险等级主要根据以下风险源进行评估: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压力容器(含气体钢瓶);起重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大功率、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剧毒品、民用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有毒、易燃易爆气体钢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麻醉药品;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农药;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需注册的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无毒、非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强磁设备;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服务器、带外置电池的24小时不间断电源(UPS);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普通化学试剂;普通生物制剂;使用起重机械、回转机械、小功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激光设备、高电压设备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 3 类的其他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为:

(一)在实验室信息牌上必须标明安全风险等级,注明实验室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主要风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室内外张贴相应危险级别警示标志。

(二)责任单位应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对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

(三)责任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具体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其中安全风险等级二级及以上的实验室经二级单位审核后,必须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责任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分类分级情况,开展专业性、多样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各实验室应根据具体危险源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实验过程的安全技术指导。

(五)责任单位应根据实验室类别、安全风险等级及危险源,确定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的内容、重点和频次。

(六)按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学院检查和学校督查,学校和学院重点加强对一级、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的检查。

第十二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要求为:

参加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的安全准入考试,并接受所在实验室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从事生物安全相关实验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学生不得独自在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时须有导师现场指导,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化学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必须按照公安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对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进行储存、管理和使用;必须配备实验室中管理使用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周知卡,化学品试剂柜外须明确张贴柜内存放化学品品名。

生物类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生物材料、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危险物品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麻醉和精神类药品进行储存、管理和使用。实验须在限定的专业实验室和专业设备中进行,不得将实验材料带出实验室。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按学校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置。使用的生物材料、实验试剂等,需高压灭菌处理后,放入指定位置待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三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要求为:

参加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的安全准入考试,并接受所在实验室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从事生物安全相关实验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实验人员使用小型反应釜、高压灭菌锅等简单压力容器须经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学生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须有导师现场指导或1名以上同学陪同,实验过程中须全程值守。

化学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化学品试剂柜外须明确张贴存放化学品品名。

生物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危险物品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实验须在限定的专业实验室和专业设备中进行,不得将实验材料带出实验室。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按学校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置。使用的生物材料、实验试剂等,需高压灭菌处理后,放入指定位置待统一回收处理。

机械类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在使用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时,须落实设备和个体两个层面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要求为:

参加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的安全准入考试,并接受所在实验室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

化学类三级风险实验室化学品试剂柜外须明确张贴存放化学品品名。

机械类三级风险实验室使用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须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实验用冰箱、培养箱外须明确张贴存放的各类试剂、实验物品品名,实验用冰箱不得存放食物。实验室内烘箱、油浴(水浴)锅、电热套、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时过夜使用,确需过夜使用的,须所在学院批准,并配备远程监控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参加实验人员应通过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的安全准入考试,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第十六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要对实验过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相应类型等级的实验室中开展实验,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一般不得拿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需临时转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须经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用毕立即归回原位。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必须在原实验室使用,不得转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或实验室的使用方向、研究内容或设备数量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危险源辨别和风险评估,调整情况及时向学院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以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体系为依据,重点检查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及风险源的项目。各实验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实验室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实验室自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实验室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级单位实验室自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学校巡查,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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