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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9:18 来源:实验室管理科 作者: 最后编辑:实验室管理科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3〕89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完善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群防群治,校长办公会通过了《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3年12月26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完善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群防群治,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对学校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违规等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学校举报。

第二条 每位教职工、学生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系、安全保卫处或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现场照片、问题描述、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整理、汇报工作。在办理举报事项的过程中,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学校任何部门在接到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后,安全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视察现场,经现场研判能及时排除的隐患立即排除,不具排除条件的隐患向安全保卫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分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收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事项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的举报应严格实行登记管理,对举报的各种安全隐患应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要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教职工、学生反应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对防止或挽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举报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予追究贡任。

第七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设置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电话、邮箱及举报受理范围,公布如下:

(一)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432—63509110

举报邮箱:781746241@qq.com

(二)举报受理范围

1.发现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情况;

2.发现未经许可在实验室内违规开展动物实验的情况;

3.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的情况;

4.发现实验室未能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度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情况;

5.发现高温加热类、辐射类、特种设备类等危险性设备及高危实验项目缺少必要的操作规程及培训,缺少相应的应急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等情况;

6.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情况;

7.发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行为或隐患。

第八条 各院系应在网站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和邮箱。

第九条  隐患时时有,安全处处记,全校师生要绷紧安全这根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实验室安全工作步步紧跟、层层落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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