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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9:31 来源:实验室管理科 作者: 最后编辑:实验室管理科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

             吉农院院发〔2023〕86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确保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师生职业健康,校长办公会通过了《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3年12月26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确保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师生职业健康,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 包括废弃化学品、废液、废气、动物尸体各类反应残留物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弃物。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都须遵守本办法,尽可能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实验方法和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试剂和耗材,减少实验废弃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废弃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统一处置工作。

第五条  产废单位各级各类实验室须指定一名在职人员担任实验废弃物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废弃物日常收集、集中安全储存等管理工作,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配合校外具有资质的企业开展处置工作。

第六条  产废单位须加强对实验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处置培训,并加强检查指导,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废弃物分类

第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废弃物。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一般化学品、一般化学废液、被化学品污染的固体废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它生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条  产废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化学危险废弃物: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固体废弃物和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帐,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严格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收集和存放;

(四)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五)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生物危险废弃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的废物,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弃物: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所在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同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产废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产废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产废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达到一定量时须转移至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户外暂存柜中暂存。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

第十三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产废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产废单位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产废单位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记录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六章 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用危险废弃物暂存柜,并按危险废弃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收集容器。

第十八条  危险废弃物暂存柜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点应张贴醒目的危险废弃物标志牌,明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产废单位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制度,对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中措施不力、随意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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